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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服务标准
    1.员工不得收小费,不损坏东西。
    2.做到准时准点,不得敷衍客户。
    3.物品轻装轻卸,货物搬运到位。
    4.员工搬运中,不得与客户争吵。
    5.搬运拆装完成,合理收取费用。
    6.搬运达到客户满意,客户付款。
    联系方式
    ★ 上海市区天天搬场运输有限公司

    ★ 服务热线:021-60440900

    ★ 营业时间:早7点至晚10点

    ★ 监督电话:021-60779487

    ★ 总部地址:上海市国货路374号

    ★ 公司网址:www.021ttbcgs.com

    搬家公司生意太好业务被转包 市民抱怨维权难

    元旦假期搬家出现了一波小高潮,部分搬家公司业务太多,从而为了获取利润把业务进行了转包,该业务转包的行为往往无形中损害消费者权益。昨天,一些消费者向小编诉苦,预约的搬家公司单方面将业务转移到另一家公司,而且对其转包的搬家服务不满意,更不知道如何维权。

    刘老伯过去住在张江。前段时间,她想把家具搬到静安区一个社区七楼的新家。他们在电话中与一家上海的老牌搬家公司达成协议,共需要两辆搬家卡车,1000元/辆车,其中楼层的收费为100元/辆车。但根据市场情况,刘老伯家只需支付楼层费用100元/辆车,因为她有电梯,但对方要求多支付200元楼层费。当时,刘老伯没有与搬家公司讨价还价,只是提议把事情做好。
    没想到搬家那天,另一家搬家公司来了,搬家过程中工人态度生硬,总是和她讨价还价。由于刘老伯的坚持,搬迁者按照原定计划搬家。
    后来,刘老伯认为,她邀请搬家公司搬家,看中了自己的服务品牌。结果,另一家搬家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搬家,服务质量差,自身权益受损。
    事实上,搬家公司的李代桃僵并不是个别现象。住在崇安区的李女士生气地说:你怎么能不打招呼就换‘角’呢?这对消费者不负责任!。一位业内人士表示,搬家公司繁忙时分包业务是业内普遍现象,没有相应的合同约束。
    市消费者委员会认为,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,搬家公司在转让业务前未履行通知义务,侵犯了消费者权益。在上述情况下,消费者在与搬家公司电话预约时达成口头合同。虽然其他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提供服务,但消费者也可以投诉服务质量,预约搬家公司作为合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  | 发布时间2022-01-09 18:42    来源:未知    查看次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