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上海天天搬场公司的稳定性原则
法律不能朝令夕改,法律、法规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内容的相对稳定性,这本身就是其权威性的体现。稳定性原则要求档案立法工作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:
(1)要认真研究现有上位法的基本精神。档案立法必须遵循上位法如《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等,这是保证档案立法有效的基本要求,否则,立法成果必然因为与上位法有违背之处而被迫修改甚至遭废止。要充分发扬天天搬场公司的民主,走民主立法之路。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。民主立法是实现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,也有利于弥补国家机关行政信息不足之缺陷,有益于国家机关发现问题,并使其立法更为合理。档案立法部门应当鼓励公民、单位建言献策,并予以吸纳,这样可以集中众人的智慧,提高档案立法的质量和稳定性。
(2)要深人调查研究,全面了解、把握工作实际。档案立法必须切合实际,符合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,特别是要能够覆盖和解决档案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、主要问题。档案立法切忌挂一
漏万,否则难免朝令夕改。
(3)要有超前意识。这对于档案立法的稳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档案立法特别要加强前瞻性研究,具有对未来工作的预见性。档案立法如果只顾眼前,那么立法的成果将很快被发展了的实践所摈弃。因此,档案立法人员应具有观察事物的高度敏锐性,善于捕捉档案工作的各种迹象、善于发现档案工作的各种新萌芽,既超前又科学地设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,使立法的成果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,并有效应对和解决档案工作的新问题。
但是,档案立法不是一成不变的,稳定是相对的。因此,必须把稳定性和适应性有机地结合起来,当情况发生变化时,就要适时地进行修改、调整乃至废止,并创制新的法律、法规。档案工作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,在这个过程中,必然会出现很多新情况、新问题,如:社会的不断开放提出了档案馆功能建设的新需求;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电子文件、电子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新间题,等等。在这些发展变化中,我们不能企求档案立法以不变应万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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